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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交强险费率计算和醉驾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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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4 15:26: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浮动上限60% 酒驾记录次年清空

  根据公安部、中国保监会相关文件,福建省公安厅29日宣布,福建自7月1日起,将在全省范围内实行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交强险费率挂钩酒后驾驶,亦即根据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出现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次数,按照一定比率上调该机动车的下一年交强险费率。

  具体的上浮办法是这样的:上年(指的是上一个保单年度,下同)每发生一次饮酒后驾驶的交通违法行为且尚未处理的,驾驶人当时驾驶的机动车在第二年办理交强险时,其费率要在原来费率的基础上上浮15%,如果发生一次且已经处理,则上浮10%;如果是上年发生醉酒后驾驶且尚未处理的,则费率上浮30%,如果已处理完毕,上浮25%。

  这也就是说,对于主动接受酒后驾车处罚的,其交强险的费率上浮幅度要少5%;而对于不主动并且超过年度保险接受处理的,其交强险的费率将以顶额的费率收取。但最终计算出的上浮比率不得超过60%,而且上年的记录到次年就会“清空”,不会几年累计计算。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原规定如果3年累计没有道路交通事故违法行为,交强险可以相应降低30%的比率,但如果该车驾驶员此后出现了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则要根据打折前的原交强险保险费为基础计算。此外,各保险公司将于9月30日前逐步取消摩托车交强险定额保单,挂钩交强险。

  对酒驾纪录有异议 可向公安机关复核

  为了准确实施这项制度,将酒驾行为和交强险上浮联动,我省所有保险公司的车辆酒驾数据,都定期来源于福建省交警总队。

  从7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承保机动车交强险时,会先通过“交强险理赔信息简易共享查询系统”查询投保机动车上年度的理赔信息及酒驾记录。当然,2010年7月1日以前发生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不计入其内。在保险公司确定了费率浮动比例并出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告知书》后,投保人确认无误方可投保。如果投保人对《费率浮动告知书》上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信息记录有异议,可以由保险公司出具《交通违法行为异议处理联系单》,持机动车行驶证和该联系单向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查询复核申请。如果复核后变更了原有的处罚决定,保险公司则要根据修正后的情况承保。如果是交强险保单签发后,交通违法行为才发生变更,那么保险部门则要退还多收的交强险费率。还需要说明的是,交强险是以机动车作为收取对象,变更车号将不会改变其交强险费率浮动的缴纳。

  认车不认人借车要谨慎

  和以往处理酒驾不同,交巡警处理酒后驾驶,是对其驾驶人员进行处罚,针对的是人,而保险,则针对的是车。如果你把车借给了朋友,而朋友出现酒驾行为,那么保险上浮的买单者不是你的朋友,而是车主你本人。

  相对于私家车来说,一些企业单位可能更要注意这一点,如果雇用的司机驾驶单位配备的车辆出现酒后驾驶的交通违法行为,作为保险公司,是会要求单位交付保险金额,而单位则可能需要和驾驶员在这一方面自行规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教育约束驾驶员不要酒后驾车。交强险查询:http://www.auto1768.com/chex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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