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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一篇关于佛山禁摩的反对提案,供广大摩托爱好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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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7-7 11:34: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我爱摩托,这是一个事实。
之前广州禁摩的时候,也曾经一片反对的声音,《南都》连篇累牍的报道,对校场西路维修档“林伯”的采访,令人唏嘘,至今印象深刻。可惜.....没有庙堂之人为我们说话,我心爱的五羊公主,“被”报废了。从此开始了四轮的世界,广州也开始了塞车之路,日益成为“国际大堵市”。
后来轮到了东莞、珠海,同样是鸡飞狗跳....一片狼藉,现在到了佛山,佛山地广人稀,不用摩托还真的不行,终于有“代表”出来为摩托佬说话了......
我贴到爱卡广东论坛,有点郁闷的就是,大概有70%的人反对开禁摩托,每个论坛都人文气氛不同,希望这里得到更多摩托人的共鸣。

《关于佛山市“禁限摩”的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理性之思考》
吴义茂
  【摘  要】  佛山市是否实施“禁限摩”是一个关系到广大市民切身利益的问题。文章从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理性的角度对这一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以有利于有关ZF决策部门“兼听则明”。
  【关键词】  禁限摩;形式合法性;实质合理性
  随着东莞、广州等佛山周边城市相继“禁摩”,在“禁限摩”问题上,佛山市将何去何从,这一问题引起了市民的普遍关注。前一段时间,佛山市有关ZF管理部门也在媒体上公布了所谓的“禁限摩”的方案,广泛征求市民意见。对于这样一个关系到市民切身利益、对佛山未来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问题,作为一个关心佛山建设和发展的负责任的市民,本人也觉得有必要说上几句,以有利于有关ZF决策部门“兼听则明”。
    一、佛山市“禁限摩”的形式合法性分析
   现在举国上下都在强调依法行政,强调打造法治ZF,“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也成为各级ZF官员的共识。在这样一个大的背景下,我认为,讨论“禁限摩”首先必须对其“形式合法性”这一前提性问题进行评判。因为任何一个ZF不能以所谓“实质合理性”为由去干不具有“形式合法性”的事情。“实质合理性”必须服从和让位于“形式合法性”,这是任何信奉法治的ZF必须遵守的一个规则。因此,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审视佛山市ZF“禁限摩”的法律依据就显得尤为重要。
    1. 只要机动车登记申请人的申请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申请人就有权获得登记许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规定: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依据该规定,只要机动车登记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前述五个条件,申请人就有权获得机动车登记许可。只要获得登记许可,摩托车是有权挂牌照上路行驶的。值得一提的是应当正确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兜底条款”。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依据这一“兜底条款”,申请机动车登记时需要具备的条件还包括“其他证明”。但法律对“其他证明”的限制是严格的: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才是机动车登记的条件,行政法规以下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都无权规定“其他证明”的出示为机动车登记条件。因此,如果佛山市有关部门规定了申请机动车登记需要出具“其他证明”,这一规定的法律效力值得商榷。 
    《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明确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理,既然法规、规章都不能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增设条件,其他规范性文件当然更加无权增设条件。因此,佛山市ZF有关部门无权增加机动车登记的其他条件从而禁止或限制摩托车上牌。
    2. 只有法律、法规、规章才能作为增加相对人义务或限制相对人权利的依据。国务院于2004年3月22日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禁摩”作为一种明显限制老百姓权利和增加老百姓义务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作为依据。而依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佛山市没有立法权,无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ZF规章,因此在法律、法规、规章未“禁摩”的情况下,佛山市ZF有关部门无权发布文件“禁摩”。
    3. “禁限摩”与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现代ZF应该是“诚信ZF”,ZF出台的政策和决定应该具有相对稳定性,而不能出尔反尔。否则会破坏相对人的行为预期,使其无所适从。对此,《行政许可法》第八条明确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因此,基于ZF行为的公信力,已经获得机动车登记许可的相对人对ZF的许可行为具有正当、合理的“信赖利益”,这一信赖利益应当得到保护。为了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ZF有关部门不得随意撤回对相对人已经作出的登记许可,除是非基于“法律(含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且即使出于正当依据有必要撤消机动车的登记许可,也应该补偿相对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4. “限摩”的交通管理措施不符合公平、公正的合理行政原则。有观点提出,在全面“禁摩”的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ZF有关部门可以先“限摩”:即限制摩托车在特定时间、特定路段通行。本人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依据该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采取限制机动车通行的行政管理措施,这是法律的授权行为。依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因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法律授权行为、采取交通管理措施时应当做到一视同仁,对摩托车采取的限制通行的管理措施也应该“无差别”的适用于其他的机动车,而不能在无充分理由和任何依据的情况下采取“专门”针对摩托车的歧视性的行政管理措施。否则,将违背公平、公正的合理行政原则。
    二、佛山市“禁限摩”实质合理性考量
    1. 与摩托车有关的犯罪率上升,只能说明城市治安还未能跟上城市发展的要求,可以通过增加警力、提高破案效率等途径来解决,而不能因噎废食,动辄限制老百姓享受生活便利的权利。有观点认为:摩托车的存在直接导致了与摩托车有关的犯罪率上升,如“飞车抢劫、飞车抢夺”等。正是由于对摩托车的上路未加禁止或限制,为有关的摩托车犯罪行为的发生创造了条件。甚至有某位领导称,自东莞禁止摩托车上路以来,东莞的双抢犯罪案件降低了80%。如何看待这一观点?本人认为,这种观点的出现反映了ZF有关部门的一种“懒政思维”;为了减轻治安管理的压力,便不惜以剥夺老百姓享受生活便利的权利为代价;为了自身管理的便利,而不问是否给老百姓带来“不便利”,是一种本末倒置的做法。现代ZF法治理论认为,在处理人民与ZF的关系问题上,应当是ZF为了人民的存在而存在,绝对不能是人民为了ZF的存在而存在。ZF存在的合理性和基本依据,就在于通过ZF提供的公共服务,来增加百姓福利,来增加老百姓生活的安全与便利。作为纳税人供养的“仆人”,在任何时候都不能为了自身管理的方便,而让“主人”不方便。况且通过“禁摩”来解决治安问题的措施的有效性也值得怀疑。“有人利用摩托车犯罪就禁止摩托车上路”,依此逻辑类推,有黑客利用电脑进行犯罪,就禁止公民使用电脑?!有人利用汽车抢银行就禁止所有人开汽车?!有人利用菜刀杀人就禁止所有人使用菜刀?众所周知,坏蛋作案的可用工具多了,你禁得了几许?因此,治安问题应当通过增加警力、提高破案效率等途径来解决,而不能因噎废食,动辄限制老百姓享受生活便利的权利。
   2. 摩托车导致的污染比汽车小,并且可以通过提高生产摩托车的环保标准来解决。有观点认为:由于摩托车排出的尾气导致了环境的污染,与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因而“禁摩”是必要的。这种观点的欺骗性是显而易见的。摩托车和汽车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谁更大?一部125ml摩托车的尾气排放量,仅为一部桑塔纳的1/7。而一部轻便摩托车的尾气排放量,仅为一部桑塔纳的1/9。一辆摩托车和一辆汽车相比,污染算小的,为什么不禁汽车却禁摩托车?此外,我国的摩托车企业已在不断的生产出满足欧洲Ⅱ号环保标准甚至更高环保标准要求的摩托车,因此,我们完全可以通过修改法律、提高摩托车生产的环保标准,来解决摩托车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
   3.摩托车是缓解交通拥挤比较有效的工具,而不是造成交通拥堵的罪魁祸首。摩托车堵还是汽车堵?这一问题的答案是不言而喻的。摩托车的体积仅仅是一部“桑塔纳”的1/5或者是1/6,按照速度与占有道路面积之比来比较,摩托车是机动车中占用道路最少的交通工具。摩托车占用道路、停车场的面积与自行车相差无几,而速度却比自行车快4倍至10倍,能将道路拥堵归罪于摩托车吗?因此以“预防道路拥堵”为借口允许汽车自由上牌,而不允许摩托车上路,真是匪夷所思。
    4. “摩托车档次低,有损城市形象”的论调是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典型表现,与“和谐社会”的理念相背离。以胡**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所倡导的“和谐社会”理念是一个“和而不同”的、“宽容”的社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个体的选择无损于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时,ZF和他人不得随意干预。“档次低、外观不好看就禁摩”,依此逻辑,那么是否应该强令所有的长相不好的市民都要为了城市形象去整容,不整容就要禁止他们出门呢?这一论调是典型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典型表现。至于说“禁摩”与接轨国际,更是无知的表现,在香港、台湾或者是日本都没有禁摩一说便是明证。
   佛山市新任市长陈云贤同志在当选后的记者招待会上强调:“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来推进佛山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以实实在在的业绩来回报党和人民的信任与重托,以实实在在的作为来维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陈云贤市长的一连三个“实实在在”的感言让佛山市民感受到了新一届ZF“亲民、为民、爱民”的执政本色。希望佛山市有关ZF管理部门贯彻陈市长的执政理念,慎重考虑“禁限摩”的“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理性”问题。毕竟城市不仅仅是小车主的,更是广大摩托车族的,是广大人民的,为了城市形象就要把摩托车斩尽杀绝,这是对广大摩托车族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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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7-7 12:00:24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浪得虚名 于 2010-7-7 11:34 发表
我爱摩托,这是一个事实。
之前广州禁摩的时候,也曾经一片反对的声音,《南都》连篇累牍的报道,对校场西路维修档“林伯”的采访,令人唏嘘,至今印象深刻。可惜.....没有庙堂之人为我们说话,我心爱的五羊公主,“ ...


比照相关的法律,那么广州市单双号限行也是不合法的!
板凳
发表于 2010-7-7 12:01:03 | 只看该作者
地板
发表于 2010-7-7 12:53:12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浪得虚名 于 2010-7-7 11:34 发表 后来轮到了东莞、珠海,同样是鸡飞狗跳....一片狼藉,现在到了佛山,佛山地广人稀,不用摩托还真的不行,终于有“代表”出来为摩托佬说话了......

我爱摩托,这是一个事实。
之前广州禁摩的时候,也曾经一片反对的声音,《南都》连篇累牍的报道,对校场西路维修档“林伯”的采访,令人唏嘘,至今印象深刻。可惜.....没有庙堂之人为我们说话,我心爱的五羊公主,“ 后来轮到了东莞、珠海,同样是鸡飞狗跳....一片狼藉,现在到了佛山,佛山地广人稀,不用摩托还真的不行,终于有“代表”出来为摩托佬说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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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轮到了东莞、珠海,同样是鸡飞狗跳....一片狼藉,现在到了佛山,佛山地广人稀,不用摩托还真的不行,终于有“代表”出来为摩托佬说话了......

“佛山地广人稀”?讲得也夸张左嘀呱。

我亦系“禁摩”受害者之一(无摩托开后,去边度都觉得唔顺)。但概念还是要搞清楚的——广州的禁摩只是城区范围的禁摩,并非全部,从化、增城、花都等都无禁摩的,一样可以上摩托牌。同样,佛山提出的也唔系全部都禁摩,亦只是城区果部分禁摩而已。大部分的农村地区还是可以开摩托的。
混淆左概念,好容易将问题扩大化和走极端,不利于问题的探讨和解决。。。。

个人观点:禁摩不可取。但限制措施还是应该要的,比如以户为单位,每户限1~2部摩托,又或摩托车牌总量控制,又或只通过拍卖投得车牌(即提高领牌门槛),再或限行某些路段又或某些时段内限行等,都系解决的方式方法之一。

其实广州讲话禁摩,你睇周街横行的残摩就知禁而不绝了,真他妈的唔知乜嘢特色,残摩系归属残联管辖的,可以另列于公安交管部门的管理范围之外(即不用去车管所领牌的),当初都唔知系边位无脑的想出来,搞到依家残摩好似大晒咁无王管,十足成语所讲的“横行霸道”。真系好想搞番台残摩来当摩托开,反正不搭客、不载货就基本无人管无人理的。好似冲红灯都唔使惊,就算比电子警察拍到,都唔使上“金盾网”,哈哈。。。。发紧梦!!!

[ 本帖最后由 老游条 于 2010-7-7 13:01 编辑 ]
地下室
发表于 2010-7-7 13:02:46 | 只看该作者
请不要跟领导作对,后果很严重。
6
发表于 2010-7-7 13:18:57 | 只看该作者
哎,民意不值钱,民生不重要,民x无法谈
7
发表于 2010-7-7 13:20:54 | 只看该作者
禁摩,印象最深是当年广州新闻播7录木在一个禁摩会议上的发言:支持禁摩,鼓励公务员买车,广州永远不限制上小车牌。。。。云云。。。
8
发表于 2010-7-7 13:31:07 | 只看该作者
支持.
9
 楼主| 发表于 2010-7-7 13:32:17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老游条 于 2010/7/7 12:53 发表
后来轮到了东莞、珠海,同样是鸡飞狗跳....一片狼藉,现在到了佛山,佛山地广人稀,不用摩托还真的不行,终于有“代表”出来为摩托佬说话了......
“佛山地广人稀”?讲得也夸张左嘀呱。
我亦系“禁摩”受 ...


基本上同意老游条所言,残摩属于“非机动车”管理之列,真的残疾人没残摩还真的不行,至于残摩货运,发牌在于残联,但城管、交警其实都是可以管的,不作为罢了。
地广人稀我这里有特定的意思,佛山人口分部比较均匀,各乡各镇都有人,城区人口密度也不算太高.....广州大部分都是集中在城区,相对城区密度比佛山大很多。总体而言,佛山的“地”比广州广,“人”比广州希。
庙堂之人,出台一个政策,不能够拍脑袋,想当然,以为禁了摩托,就没了抢劫,生物链是一环扣一环的,不开摩托抢劫,可以照样开小面包抢劫。由此产生的交通恶果,却依旧要广大市民来承担责任。近期的单双号限行,陈sir分析,不是说限制了一半的车辆,就少了一半人出行,他们依旧要出门,会换用其他形式出门,需求还在,压力就依旧在。

回到我第一楼转发的原帖,那个代表提的每一个论点都是有理有据的,有法律条文,有分析,有结论,比广州的管理者捏造出来的“摩托七宗罪”显然高明多了。
10
发表于 2010-7-7 14:45:11 | 只看该作者
最经典的系广州市最厉害的严管路

在著名的东风西至东风东路所谓的严管路三轮残摩可以横行无敌,同阿sir 的两轮斗飞的
11
发表于 2010-7-7 14:52:11 | 只看该作者
哎……讲乜都冇用,大家吹完水就好啽下啦!~
12
发表于 2010-7-7 23:03:55 | 只看该作者
禁摩的问题,不光是省内各地;全国各地都有类似情况。最近几年,不断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上书提案,要求取消禁摩令,有条件的放开城市摩托车通行问题。听说,上面反应热烈,并把它提到了改善民生问题的高度来看待,但也遭到有关部门激烈反对,特别是公安部门。要求强烈取消禁摩的是摩托车制造商,到底是开放禁摩还是维持禁摩?由于看法不一,观点向左,处于相持不下阶段。不过,希望取消的一线曙光还是有的,但也别过于盲目自信乐观。目前暂没有定论,有待今后观察。
13
发表于 2010-7-7 23:24:06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老游条 于 2010-7-7 12:53 发表


后来轮到了东莞、珠海,同样是鸡飞狗跳....一片狼藉,现在到了佛山,佛山地广人稀,不用摩托还真的不行,终于有“代表”出来为摩托佬说话了......

“佛山地广人稀”?讲得也夸张左嘀呱。

我亦系“禁摩”受 ...

禁摩同残摩的问题暴露的是管理的确失,因为不懂管、不想用心管,所以一了百了,这背后还有相关的利益集团在浑水摸鱼,有句老话:中国的野一管就死,一放就乱,其实讲的就是中国的管理部门未能真正落实自己执政的责任,而把这些问题推给了广大的人民。。。。。。。
14
发表于 2010-7-8 01:14:30 | 只看该作者
LZ讲咁多有Q用咩,到时候整个莫须有X宗罪!有5係未试过 想咩就识得团结起黎,係树讲有Q用!
15
发表于 2010-7-8 09:16:55 | 只看该作者
禁摩? 错误的的领导思维,下错误的ZF令,而老百姓承担错误的损失。
当年编摩托车“七宗罪”的人们,到此时可能也感觉自己的“作品"幼稚!
16
发表于 2010-7-8 09:44:49 | 只看该作者
残疾人也要找出路啊 ZF能给予的救助又有多少?又有多少公司单位能雇佣残疾人?只是残疾人车辆不纳入交通管理才是不合理的。
17
发表于 2010-7-8 10:09:09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6767 于 2010-7-8 09:16 发表
禁摩? 错误的的领导思维,下错误的ZF令,而老百姓承担错误的损失。
当年编摩托车“七宗罪”的人们,到此时可能也感觉自己的“作品"幼稚!


怎么会,人家思维早就跃进到该怎样“限制四轮”上来了。
18
发表于 2010-7-8 11:04:03 | 只看该作者
人家香港澳门够地少人多车多啦,甘又唔见人家禁?
19
发表于 2010-7-8 11:16:1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up3up4 于 2010-7-8 11:04 发表
人家香港澳门够地少人多车多啦,甘又唔见人家禁?

LD答曰:那是资本主义噶糖衣炮弹
20
发表于 2010-7-8 12:41:48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HITMAN 于 2010-7-8 11:16 发表

LD答曰:那是资本主义噶糖衣炮弹

无错,天朝以前教导我地:“邪恶的资本主义,垂死的帝国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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