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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经体育东路金利来的车友请注意,有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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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11-6 08:43: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今天早上坐公交车经过体育东(南往北),看见一个穿着蓝色制服的男人拿着相机,身子靠着绿化带的树,专门拍压实线的车辆,因为有树木遮挡,所以南往北行的车主是无法看见这个人的.不知道这人算不算流动电子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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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8-11-6 08:44:24 | 只看该作者
叫电子“狗”!
板凳
发表于 2008-11-6 08:58:16 | 只看该作者
稳人郁巨!!!!
地板
发表于 2008-11-6 10:42:26 | 只看该作者
如果不是真的JC,拍摄的照片就是无效的。法律规定,违法行为的证据只能由国家相关执法人员提取。老百姓的取证不能做为法律依据。
地下室
发表于 2008-11-6 11:11:36 | 只看该作者
zf说是jc照的,你也没法子啊
6
发表于 2008-11-6 20:12:36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野渡横 于 2008-11-6 10:42 发表
如果不是真的JC,拍摄的照片就是无效的。法律规定,违法行为的证据只能由国家相关执法人员提取。老百姓的取证不能做为法律依据。


;P ;P ;P
7
发表于 2008-11-7 14:24:39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野渡横 于 2008-11-6 10:42 发表
如果不是真的JC,拍摄的照片就是无效的。法律规定,违法行为的证据只能由国家相关执法人员提取。老百姓的取证不能做为法律依据。
这个不对吧?如果有群众拍片子拍到有车撞死人,如果一定要是执法人员拍的,那这段片子就不能作为证据?
8
发表于 2008-11-8 14:16:46 | 只看该作者
汽车违章处罚属于行政处罚,执法部门负举证责任,违法行为证据应由执法部门提供;如果汽车撞死了人,涉嫌刑事犯罪,公安部门立案侦察,群众拍摄到的照片经法定程序加以确认固定,可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使用。
9
发表于 2009-6-12 14:25:03 | 只看该作者
体育中心东门转左是否会被拍到呢?
10
发表于 2009-6-16 09:12:38 | 只看该作者
11
发表于 2009-6-16 09:39:39 | 只看该作者
切记,官字是两个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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