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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ao8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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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被约炮 ,判决书论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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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9-7 09:28:5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份刑事裁定书上错字百出,更夸张的是:居然硬生生弄多了一名被告人(实为证人林某-旅店杂工)。法律文书都如此不严谨,换成是欧美单单这份裁定书就可以推翻整件事了。

不过话讲番转头,哩个男嘅认真......想,咪去打救啲失足妇女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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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10-14 11:56:57 | 显示全部楼层
cao8881 发表于 2016-10-13 20:54
中国最不缺的就是你这种旁观者,谢谢

同谴责!
板凳
发表于 2016-10-17 11:55:34 | 显示全部楼层
cao8881 发表于 2016-10-16 12:06
刑责与谴责是两码事!都说是女的诱惑下套的。

有很多人不明白,其实有时有些事真的很乌龙..........不过从判决书上看,令弟确实不该啊........就再多说两句吧。

从二审判决书上没有看出有什么关键的物证,阴道拭纸、上诉人的精斑,只能说明了性行为,而证实不了是否属于强制性行为(强制性行为通常伴有阴道损伤、被害人身体有无其它伤痕)。

而作为佐证以证实证人的证言可靠性的居然是证人自己在Q上与上诉人的对话,而证人王某月全程是“听说(被害人陈述)”,又如何能认定关键证人的供词可信?!而证人旅店老板张某华、水电工林某只证明了花酒水管的损坏而已。
地板
发表于 2016-10-17 11:57:01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充分的证据提取、固定,所组成的证据链实质上是经不起推敲的。
地下室
发表于 2016-10-24 13: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jetpower 于 2016-10-24 13:17 编辑

此案件的侦察结论是有比较大的疑点的。

普通强奸所致的女方外阴周围及阴道擦伤、充血、肿胀、渗出等均未见有。如站在嫌疑人有罪的立场推断,被害人因反抗激烈致在男方身体上留下了抓咬的伤痕,那么嫌疑人必然会对被害人实施更加严厉的强制忄生交措施才能得逞,这就必然会造成前述普通强奸案件所致女方性器官受暴力侵害所留有的特征。

但依法医检验报告,看不到此点。想必很多同学都有夜晚在家里、在7天等经济型酒店里,被女邻居、酒店其他女住客过生活时那呼天喊地的叫声骚扰的经历。故若站在中立角度(须用证据去证明嫌疑人有罪),嫌疑人身体上的抓咬伤痕也有可能是女方性极之所致,不足以证明嫌疑人是有违妇女意志以强制手段实施的性行为。
6
发表于 2016-10-24 13: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cao8881 发表于 2016-10-21 13:27
判决书已出,人已经在四会监狱了。法院是否颠倒黑白,这是当时的证据!,你可以去自己判断,于案件没有 ...

如果令弟确实没有做过违法之事,以目前此状态只能在监狱里向驻点的检察官继续反映。另外切记叫他在监狱里边尽量低调做人吧,因为一般QJ等进去的,会被“好好招呼”的.........
7
发表于 2016-10-31 10:33:00 | 显示全部楼层
cao8881 发表于 2016-10-26 18:44
谢谢,前天去深圳中院,检察院提交申诉,要求重审,估计是很难,很难。但是,好人还是有不少的。

心水清嘅人都会睇到件案好多问题,但现今又有几个係认真做嘢嘅呢.......所以整个过程也就变了走走程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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