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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ao8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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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被约炮 ,判决书论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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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发表于 2016-9-8 22:50:55 | 只看该作者
在这片土地上,凡事涉及这类破事,认真你就输了,还是看看有没有其它和原告和解的方法吧,办案人员当然是想尽快结案,过节啦
77
发表于 2016-9-13 09:42:40 | 只看该作者
楼主,二审一判法律上很难翻案了,你别再请律师等。不如另辟思路,想法证明那女的不正经好过了,比如找人再约那女的出来xxx,全程留证据,或许或许翻案机会还大点

点评

此案与彼案无关。又假如你去叫妓,而鸡见你不对胃口,拒绝交易,而你霸王硬上弓。女告,也是强奸罪!  发表于 2016-9-15 19:06
十分谢谢!到时请关注下事情的进展。只有大家一起努力,社会才有希望!  发表于 2016-9-15 18:18
78
发表于 2016-9-13 21:35:57 | 只看该作者
约炮还是被约炮?
79
发表于 2016-9-13 22:46:25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杰老 于 2016-9-13 23:04 编辑

证据指向强X。你帮朋友帮到禁份上,义气够晒了。
另外,当事人如何看待群内女性,已经可以得到判断了。
呢次我个人觉得判得无错。

法理输了,性格输了,气度都输了。
总一句,你同你朋友一样,斗到最后,想要清白,结果都系人入仓。
用自己的前途同时间,去证明自己所谓清白?
判有罪无清白,赔钱和解都无清白。判无罪就有所谓清白?人言一直可谓,何必争取去证明。无预计过后果得失。
点计都系一早赔钱了事化算。何必为所谓上清白,白白搭上自己?
事实无对错,观点与角度不同。重点系你朋友真系出左精了。要为自己行为负责,出钱系负责,法律只系讲渠要负责。
一开始,你地方向就错了。唔系为清白去解决件事,应该为责任去解决件事。
80
发表于 2016-9-14 11:38:13 | 只看该作者
在国内,实际情况实际解决,不要讲情怀,否则会后悔和成本大。
81
发表于 2016-9-15 14:56:5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国内都是一句话,求财不是求气,导致全部都是利益第一,支持楼主的精神,虽然结果是这样。。

点评

社会的每一次进步,少不大家参与的力量!申诉是没有期限的。谢谢,  发表于 2016-9-15 18:28
82
 楼主| 发表于 2016-9-15 18:16:30 | 只看该作者
朗拿度 发表于 2016-9-7 11:53
这段我觉得也很不合逻辑:

"是女方主动约男方去溜冰,然后以脚痛让阿民送去旅馆,男方开始是不愿意的"

女方不同意男方在地铁站附近开房的要求,然后提出要男方送其去旅馆,双方都有提及男方不愿意送其去10公里外旅馆,双方表述不同而已。女方说的男方要求请吃宵夜,男方是说女方提出请吃宵夜,事实上是男方买单的。而且,两人在地铁站没有开房成功的表述也不同,男方是说因为女方没有带身份证的原因;女方则是说,因为刚刚认识不久,孤男孤女,感觉不安全而拒绝了男方的提议!
83
 楼主| 发表于 2016-9-15 18:18:46 | 只看该作者

被约
84
 楼主| 发表于 2016-9-15 18:25:42 | 只看该作者
杰老 发表于 2016-9-13 22:46
证据指向强X。你帮朋友帮到禁份上,义气够晒了。
另外,当事人如何看待群内女性,已经可以得到判断了。
...

谢谢。到时请您留意我详细的案件分析和曝光。
发生性行为,没有错,重点是有没有违背女方意志,而且是发生性关系时的意志。
带套也算强奸!
我只问事实,不问结果。再次感谢!
85
 楼主| 发表于 2016-9-15 19:01:26 | 只看该作者
cao8881 发表于 2016-9-6 01:37
我从广州下去,在了解情况的时候,我弟打了个电话给我,我问他是不是仙人跳,他说是。而且联系上女方,女 ...

因为,一开始并不是我们家直接人收到派出所消息,而通知我们消息的人也不是善类,吞吞吐吐的。所以,我们连人是被哪抓的 为什么被抓的都不知道。是否被人绑架,还是陷入传销?第一担心的是人身安全,其他的不考虑。弄清楚是怎么回事是第一步。
这个有短信,通话记录。案件的每一个进程有录音记录。
简直就是底层的遇上官司的缩影。
汝城杀人案的家伙是“傻逼”,傻是找错对象了,ZF大院进不去!公安局进不去,因为杨佳。法院也进不去。遭殃的是我们这些无法被保护的无辜的平民。为什么会有幼儿园袭击事件,其实开始被袭击的是机关幼儿园,三天后才隐去其名称的,怕被效仿!然后,相信大家会懂得。又朝鲜核爆,官媒是“不会对东北造成任何污染!”才签署的核不扩散呢。多放几个,炮仗而已,反正刮的是西北风和沙,不是东风!
86
 楼主| 发表于 2016-9-15 19:12:27 | 只看该作者
cao8881 发表于 2016-9-6 01:37
我从广州下去,在了解情况的时候,我弟打了个电话给我,我问他是不是仙人跳,他说是。而且联系上女方,女 ...

人还在看守所,没有看守所法,不安全,暂时等一等,也得问问我弟意思。
估计为此,我们得付出很多。
87
发表于 2016-9-16 04:16:3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杰老 于 2016-9-16 04:17 编辑
cao8881 发表于 2016-9-15 18:25
谢谢。到时请您留意我详细的案件分析和曝光。
发生性行为,没有错,重点是有没有违背女方意志,而且是发 ...


明显你朋友不会是第一次约炮,那来的自信可以免费约炮?一定有经验,并且那群关系混乱。
而且由判决书看出。那女孩子是外星人,说的话正常人听不懂,你朋友是惯约。了解这两个情况就没什么误会可言。然后理解为你朋友认为纠缠了一晚,又开了房。而且群里关系混乱。搞了女孩子也没走,就当没事了。
这也是你的重点是认为发生事情后还继续留房间并通宵上网。没离开现场受伤害,中间你朋友描述也觉得是自愿的。这是那女孩子没脑,(由事后短信看出,没脑加上没羞耻,这样的人你和她说什么意志??她自己想做什么也搞不清楚。)你朋友也是认为 那女孩子没脑容易上,上了也没事。(现场证据,开房喝酒。都看出你朋友是有意想发生关系)
不是伤害你的话,你朋友不是第一次约了,这次真的是老鸟上山让蛇咬了。
88
 楼主| 发表于 2016-9-16 13:01:3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cao8881 于 2016-9-16 13:10 编辑

房间是女方开的,喝酒也是女的提出要请的。
女方在所有之前之后的陈述都是违背事实,在房间里的陈述也是前后矛盾,不合逻辑的。那么,只凭女方一句“我被强奸了”就认定违背了其意志的话,我们都是强奸犯!
两情相悦,男欢女爱,是很正常而美好的事情。
我们不能因为陈冠希长得帅,搞了很多美女,就去仇恨他!而应该打击像李宗瑞式做法才是!
路边的野花不要采。出门在外,少酒多菜,外面的女人莫乱爱。人人知。
你我皆凡人,当不了彭祖,也做不了柳下惠。
如你所言,此案更不能认了,因为一认,一生尽毁!
谢谢你,你说的没有错,我提醒过他,别喝酒,莫吸烟,莫乱泡妞,珍惜身边的一切,学会感恩!
89
发表于 2016-9-30 23:36:32 | 只看该作者
未满18岁就算自愿同你上床都一样死,未满14岁就仲死。
另外就算老婆都唔系话你想搞就可以搞,同样道理叼西过程中女方突然话唔比你叼,你都唔可以叼,咪一样奶野。
只法官会考虑案情,定罪量刑时会减轻少少。
90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 17:54:17 | 只看该作者
吉普车 发表于 2016-9-30 23:36
未满18岁就算自愿同你上床都一样死,未满14岁就仲死。
另外就算老婆都唔系话你想搞就可以搞,同样道理叼西 ...

谢谢关注,准备写出整个过程了。
91
发表于 2016-10-12 15:41:22 | 只看该作者
套路太深了!
92
发表于 2016-10-13 16:30:20 | 只看该作者
有这个不良嗜好就是咎由自取
93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3 20:54:34 | 只看该作者
zhouxi 发表于 2016-10-13 16:30
有这个不良嗜好就是咎由自取

中国最不缺的就是你这种旁观者,谢谢
94
发表于 2016-10-14 11:56:57 | 只看该作者
cao8881 发表于 2016-10-13 20:54
中国最不缺的就是你这种旁观者,谢谢

同谴责!
95
发表于 2016-10-14 15:12:40 | 只看该作者
难道连教鸡都不会的就不应该跟加谴责吗
96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6 12:06:43 | 只看该作者
zhouxi 发表于 2016-10-14 15:12
难道连教鸡都不会的就不应该跟加谴责吗

刑责与谴责是两码事!都说是女的诱惑下套的。
98
发表于 2016-10-17 11:55:34 | 只看该作者
cao8881 发表于 2016-10-16 12:06
刑责与谴责是两码事!都说是女的诱惑下套的。

有很多人不明白,其实有时有些事真的很乌龙..........不过从判决书上看,令弟确实不该啊........就再多说两句吧。

从二审判决书上没有看出有什么关键的物证,阴道拭纸、上诉人的精斑,只能说明了性行为,而证实不了是否属于强制性行为(强制性行为通常伴有阴道损伤、被害人身体有无其它伤痕)。

而作为佐证以证实证人的证言可靠性的居然是证人自己在Q上与上诉人的对话,而证人王某月全程是“听说(被害人陈述)”,又如何能认定关键证人的供词可信?!而证人旅店老板张某华、水电工林某只证明了花酒水管的损坏而已。
99
发表于 2016-10-17 11:57:01 | 只看该作者
没有充分的证据提取、固定,所组成的证据链实质上是经不起推敲的。
100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7 12:22:05 | 只看该作者
jetpower 发表于 2016-10-17 11:55
有很多人不明白,其实有时有些事真的很乌龙..........不过从判决书上看,令弟确实不该啊........就再多说 ...

谢谢!终于有明白人了!
二审只是过场而已。我的辩护意见没有听取,也不开庭。
被害人“大腿内侧未见皮肤破损,已婚未育”,无任何伤痕。
被害人的前中后情节陈述都是矛盾,不合逻辑的。
被害人对被告人伤痕的成因也是前后矛盾,不合逻辑的。
所有证据表明是被害人主动约男方去溜冰,开房的。
监控视频和QQ聊天证明被害人对被告人的离去的反应大过发生性关系后的反应。
准备上传到微博和各大论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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