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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收到关于年票的ZF通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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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5 13:53:42 | 显示全部楼层
club.autohome.com.cn/bbs/thread-c-2451-17786818-1.html

路桥年票制度是地方ZF各部门协作、相互包庇的群体性违法行为。为了区域利益、短时利益,他们肆无忌怠的踏践法律、非法剥夺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法律的实施,侮辱了一座城市的文明,人为的损害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因此,广州、上海等市的“路桥年票制”不是应当大力推广或效仿的有益社会的改革探索,而是被明确叫停的违法行为。然而,目前路桥年票制度正在被一个又一个城市所借鉴,“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若再得不到有效治理,后果不堪设想。在此,笔者提出以下处理建议:

(一)叫停公安交警部门违法附加车辆年审条件的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滥用职权的责任,先行解决非法路桥年票制最大的帮凶,使路桥年票不攻自破。
(二)中央人民ZF必须亲自成立专案组,铁锤重拳,对于违反法律和国务院决定命令的人员和机构无论级别多高人员多少均要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以警后人。
(三)将违法征收的路桥年票无论征收多少年均应全额如数发还,并付利息,杜绝违法行为得到合法收益,以张扬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很多违法收费项目(如入户时的“城市增容费”)地方ZF之所以能拖就拖,实在不能拖才停止收费,最大的原因就是已经征收入库的乱收费既无需上缴也无需发还,也就是“违法行为有合法收益”这种缪论支撑着地方ZF的坚定信念。
(四)建全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制度,保障《立法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当前,实施路桥年票制的收费机构之所以有恃无恐,是因为他们也认为自己在依法收费,哪怕自己所依的“法”是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也没有关系----如果他们所依的法立法有问题,可以依据《立法法》的规定追究责任,可是《立法法》对于违反宪法和法律制定下位法(含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人没有制裁措施。
(五)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新闻媒体应当承担起应有社会责任,依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的精神对于违规实施路桥年票的行为实施舆论监督。
(六)法院系统应当负起责任来,坚决守好维护通行车主“拒绝权”(《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35条)的最后防线,让国人能够做一个有“人权”的中国人。

“年票费”已成“过街老鼠”
一年前,广东惠州市成为该省开征城市道路桥梁打包收取车辆通行年费(简称“年票费”)的第21个地级城市。一年过去了,广东媒体集体揭露出惠州的尴尬,称该市七成车主集体拒缴“年票费”,当地ZF顾忌人多势众,怕惹出“不必要麻烦”而未敢来“硬”的。
上述报道一经上网,立即引发全国同样收缴“年票费”的上百座城市更多车主的集体质疑。20余年前凭各地ZF一纸红头文件就先后实施的“年票费”制度,随着惠州尴尬被揭露,当即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更耐人寻味的是,各地网友还纷纷自揭当地ZF的“家丑”,说“咱们那儿的年票费也没有做到据实全收,胆儿小的极不情愿地缴了,胆儿大的年年拒缴,交通稽征部门也只能睁眼闭眼装糊涂”。查阅各地网友对“年票费”的集体声讨发现,几乎所有的“年票城市”,眼下的“年票费”收缴,都只能依赖车主的自觉,这说明,各地ZF对“年票费”已采取了“听天由命”的无奈态度。

上海也是在国内较早收缴“年票费”的城市,但上海从一开始就比较“聪明”,将其取名为“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预先降低了“年票费”的刺激程度。进入2011年后,根据市情和世情的变化,上海以识时务的姿态,主动于当年5月抢在其他城市之前宣布从当月10日起,下调收缴标准:普通小客车从每月150元/辆减少到75元/辆;外省市入沪车辆也从30元/次减少到15元/次。数月后,瞅着国家六部委整治公路乱收费的决心非同以往,上海又抢先从今年元旦起彻底取消了此项收费。故而,面对这次百座城市的车主集体质疑“年票费”,上海显得比较超脱和“省心”。
贷款修路架桥,收费还本付息的模式起源于1980年代末期的广东,又称“四自公路”建设运营模式。这一模式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有效缓解了经济快速发展与地方ZF无钱修路架桥的矛盾。对“四自公路”功过得失,就是放在今天,也不能完全脱离当时的社会条件作一概否定。
但必须理直气壮予以“否定”的是,此后20余年,这一模式几乎被各地ZF普遍滥用。一开始“四自公路”只限定于新建高速公路和国道拓宽,但没多久就被各地擅自“挪用”于省道、县道、乡道甚至于村道的“四自”。随即又进一步蔓延至城市内的道路和桥梁,最终引发民怨沸腾,ZF形象弄成灰头土脸。
随后这些年,大小城市内的路桥建设成就及它给车辆和行人带来的出行方便有目共睹,但无论是开车的还是步行的,几乎没有领ZF情的,弄得ZF费力不讨好、里外不是人。究其原因,还不在于某些学者所抨击的城市“买路钱”超收及用途不透明,而是“年票费”压根就不该收。
时代不同了,法制与法治的理念已深深植入了老百姓的心田,各级ZF亦从1995年起高调宣称建设法治ZF依法治市。时至今日,针对高速公路的“买路钱”好歹在《公路法》中有专门的法条予以模糊的确认,可对城市内的道路桥梁收缴“年票费”,迄今没有经过任何法律哪怕是法规的授权。而且,在今天的社会情势下,要想出台允许城市收缴“年票费”的法律法规已无任何可能性,甚至连出台ZF规章作点模糊的规定都绝无可能。道理是惟一的,那就是城市内的路和桥是不折不扣的公共用品,ZF只能通过纳税人已上缴的税收进行修建。
不合时宜、失尽人心的“年票费”,尽管收缴越来越困难,但放在全国依然是一笔天文数字。现如今,除了上海当机立断之外,几乎所有的城市ZF都还持有侥幸心理,采取能收多少算多少的消极态度继续照收不误。可我们要向这些抱观望心态的城市ZF大喝一声:“年票费”已成了你们背负的一笔“负资产”。
舆论对“年票费”一波接一波的“讨伐”,其意义已不单单是为广大车主讨个公道,它正以冷峻的眼神见证着中国社会公民力量的发育与成长。何去何从,等待地方ZF的“觉悟”是靠不住的,中央ZF该当机立断了。出手越果断利落,ZF形象就少受一份贬损。(作者系上海财经评论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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