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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柯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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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判全责,对方保险(太平洋)定损并修理后,赔付阶段才通知拒赔(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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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5 14:54:56 | 显示全部楼层
又是这么无赖的保险,事已至此,还是通过法院起诉这无赖的保险吧,当然最好的原告是全责方。

09年,为我细佬的车损,与MIN AN保险打过一场官司,当然是我赢了,法院支持我的绝大部分主张,保险不仅全额赔付,还支持其他相关费用(法庭上还诸多理由),包括堂费;这过程的经验之谈,晚上上来跟你说说。
沙发
发表于 2014-6-6 10:48:3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情况与当年我细佬那单案情况较为类似,保险公司也如此无赖,这里简单说说;需要详细的过程或文书,我再发上来。

早就知保险买易理赔难,但真正与之打交道才知道是极费经卷的。在那单“车损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有几个关键情况证据一定要明确和落实:

1、        高速公路事故无需保险公司勘测现场,除非交警邀请。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无权单独勘测现场; 这点在庭上唇枪舌剑中,起到了关键作用,被告保险即刻无言以对。
初期保险公司对事故有怀疑,用威胁口气说去勘测现场;交警对此嗤之以鼻,就算唔讲权限,而没交警参与,现场在哪他们都唔知;交警回应是可以查阅他们现场的拍照。

2、        全责方的有否强制险、车损险、不计免赔
我细佬这单案中,为避免赔付更多,保险公司就竟然无赖地用绝对免赔率说事。

3、        交警的“事故认定书”。
对于事故的认定,法院是只认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此“事故认定书”明确认定我细佬是负全责。

判决书上有此段:“《事故认定书》是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测后作为的认定结论,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该结论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被告在庭审中确认其在出险十分钟已接到原告的报案,其单方否认该事故认定结论而认为事故原因不明、据此要求按照保险条款实行免赔率,属主观臆测,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楼主说的“司法鉴定中心(未标明哪家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为此“相反证据”,还请法律人士鉴别。
还有,记得好像律师朋友说过,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有更改期限的,好像说是一个月;也就是说,任何更改或异议都要在此期限内,超过此期限,其他与之相反证据都无效,法院不予采纳的。

4、“车损价格鉴定报告、鉴定表”
同样,物价部门认可的“车辆价格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车损价格鉴定表”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也是只认可其出具的“车损价格鉴定表”,而不是认可保险公司信口开河的价格。

至于“车辆价格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车损价格鉴定表”,其价格是依据4S店的价格作为参考的。


用我朋友通俗的话说,就是法院不认可双方之口说凭证,只认可交警和物价部门盖的带有“五角星”的印章;可悲的是保险公司竟然还在为此与我们争辩:1、是责任问题;2、是赔付金额问题。

最后保险不仅赔付了“车损价格鉴定表”上的金额,当然还包括拯救费和清场费,而近两千元的“车损价格鉴定报告、鉴定表”鉴定费也要赔付;

话说回来,若一开始保险爽快与修理厂达成协议,远没有后来支付得那么多。

现在回顾这件事, 总结起来,关键是找个好师爷,出谋划策点子多,而且人脉关系广,此外还需请一个好律师;
此场官司,我既是大佬、师爷,又是受托人(细佬一个星期后就飞回南美了),已为收集资料、证据跑掉了不少脚毛,还为不太熟悉的诉状及流程而烦恼,所以我这位律师朋友确实帮到我很大忙。
板凳
发表于 2014-6-8 15:02:18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买保险,就是要保险公司代自己受过(金钱上);既然交警部门已经出具了《事故认定书》,判定了双方责任,全责方保险就该为全责方车主受过;但可悲的是拒赔此类事情还真不少,不少保险公司就是通过找茬方式来耍无赖(我将在另贴说说保险的无赖和赔付的潜规则)。

楼主,事已至此,并无他途了,只能走民事诉讼这条路。建议追尾你的全责车主作为原告方,你为辅助;若全责方车主不配合,你只能是将全责方车主及对方保险作为被告了,你记着那几点就是。

在庭审中,能让对方败诉的关键证据是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

至于你说的所谓“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而且还是“非建立在现场勘查、实物痕迹鉴定的基础上,并且是在双方的物证都已消失(太平洋保险自己定损并让4S店修理,可理解为主动毁灭痕迹),完全是在故意毁灭痕迹后单方的主观推论和臆测,没有事实根据”;——我个人认为法院不会采取此所谓“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的,就凭你上述理由,已经可以推翻其所谓的非科学的“证据”;

不过,要想让对方连翻身机会都冇,你也要取得另外两项证据:

1、“故意毁灭痕迹”证据;
是谁让4S店动工修复你的、以及对方的车;站在修理厂、4S店角度,他们不可能在未落实保险明确赔付情况下,擅自修复你们的车,修理厂、4S店肯定得到保险的答复(书面),这将是一项关键证据;

2、你说到的出入口以及沿途监控也是关键证据;
        09年我细佬那单案中,我上面也说初期保险怀疑是我们造“假案”(我感觉他们虽然极力回避这两个敏感字眼,另贴详说),我大声抗议,并说你们可以查出入口以及沿途监控,他们这才绕开这个问题;当我们到交警队去拷贝现场资料时,就是上述文中的“交警对此嗤之以鼻,就算唔讲权限,而没交警参与,现场在哪他们都唔知”,更何况“现场”已经灭失了!
为保险起见,建议你们一起找找交警领导,将保险耍无赖情况说说,获得交警部门的同情和大力支持将会事半功倍;甚至沿途出入口以及沿途监控都能拿到,这样保险公司败诉将是板上钉钉了。

若你们找不到适合的好律师,可以介绍我那个律师朋友帮你们,他的事务所是经常打车险官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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