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迷网

 找回密码
 注册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8840|回复: 39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我的行政复议之路(总结,附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范文)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 10:23: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具体步骤请看原贴:http://www.gz-car.com/viewthread.php?tid=276708

    总结一下,市交警支队的复议程序就是故意将简单的事情复杂化,好让你知难而退,上次去一支队问程序的时候,一老女人交警说:复议就是这么麻烦的啦,好麻烦的。意思让我知道麻烦,让我知难而退。如果个个都怕麻烦,那么个个都不去复议,不去诉讼,这样只能任由这些低素质、乱执法的JJ为所欲为,继续创收,榨取我们老百姓的血汗钱。假如你觉得JJ执法中有问题, 我们还是要坚持自己的立场,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勇敢的向JJ说NO,不厌其烦地向上一级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假如你觉得走行政复议付出的代价太大,我建议你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这可能比复议要快,费用方面只多了25元的诉讼费,而行政复议是不收费的,诉讼费25元可以在成功后退回。行政诉讼还可以附带误工费、路油费及诉讼费等赔偿的诉求,成功的机率估计也大。据说,法院收到你的资料,只要资料齐全,法院会直接联系被告:喂,无搞甘多野啦,撤消处罚啦。这样撤消了200元的罚款,省去三方麻烦,一家便宜两家着。
    但是,假如你很忙真的抽不出时间去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时要衡量一下时间成本和人工成本,就200元罚款来说,我觉得这次的时候成本和人工成本远远大于200元,但是不去试就永远不知道原来维权可以这样做,如果不是JJ低素质,如果不是JJ的乱执法,如果不是JJ把处罚通知书贴上去拍照后又收回,如果不是同一地方拍了两次,如果不是自己不服气。。。。。。太多的如果,造就了这次的行政复议。
    本人不是法律工作者,但为了维权学习新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信很多人还不知道这两个法规,这也是造成JJ乱执法的重要原因。在写诉讼请求或复议申请时,尽可能找多几条你觉得不合理的理由(我的复议申请列了9条),只要他有一条违规,法院或复议机关就要撤消处罚。还有一点,其实可以不用先写复议申请书,直接带齐资料去复议机关那里填一份简单的表格就行,如果你写好了也行,作为附件。但行政诉讼就一定要写起诉状,内容跟行政复议相同。
    让我们一起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勇敢的向JJ说NO!

[ 本帖最后由 andylee988 于 2011-1-11 10:32 编辑 ]
分享到:  微信微信
收藏收藏
沙发
发表于 2011-1-11 10:25:53 | 只看该作者
让我们一起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勇敢的向JJ说NO!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 10:26:43 | 只看该作者

行政复议范文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情况:
姓    名:
职    业:
出生年月:
驾驶证号码(同身份证号码):
经常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
请求撤销**支队编号为**《交通违法处罚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2010年11月21日(星期日)上午7时16分,2010年11月26日(星期五)下午15时07分本人将车牌为粤A**小客车停放在**停车场内离入口处约100米的路边,本人于11月30日在广州金盾网查到上述两宗违章记录,网上凭证号为**和***,凭证代码均为6001,但上述两宗违章记录本人均未收到《违法停车告知单》,车上也无贴上《违法停车告知单》。

申请人认为:

一、该民警的执法程序违反了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 第五章第一节第四十条、 第四十二条第(一)、(二)、 (三)、(四)、(五)规定。

二、该民警所执法依据也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为“道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的规定。

三、具体对照而言:

1、该民警违反“规定” 第四十条: 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本人车辆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充其量只是情节轻微,应适合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该民警未做到上述程序就认定违章不符合法律规定。

2、第四十二条第(一):未对申请人当场进行口头告知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请注意,“规定”明确的“告知”必须方式是“口头”和“当场”。

3、该民警违反第四十二条第(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该民警未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

4、该民警违反第四十二条第(三):未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5、该民警违反第四十二条第(五):处罚决定书未交付被处罚人。

6、该民警并未贴《违法停车告知单》,网上查到的违法来源为电子警察,但附近并无电子警察设备,这是不符合事实的,对当事人不负责任的处理方式,也是工作马虎的表现。在当时情形之下,该民警完全可以当场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载明相关信息。

7、该民警没有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直接张贴在车辆上,剥夺了当事人的及时知情权和法定期限内申辩权、申请复议权和诉讼权,所以,该民警上述做法是违反规定的。

8、该民警在未贴《违法停车告知单》的情况下,剥夺了当事人的及时知情权,并连续登记认定违章以至达到两次,与“道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符,违背立法本意。

9、该民警违反“道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车辆在**车场内靠边停放,路面相当宽广,相当四车道路面,停车场内非规划路段且无路名,并未妨碍任何车辆、行人通行,该民警认定违章的做法是违反规定的。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支队民警于2010年11月21日、26日对申请人车牌为粤A**小客车停放在**停车场内的违章停车一事的处理程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 第五章第一节第四十条、 第四十二条第(一)、(二)、(三)、(四)、(五)规定;执法依据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为“道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认定为执法程序有严重瑕疵,执法依据适用不当。

据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望复议机关能查明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支持本申请人的申请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督促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此致
                                                申请人:
                                                  20   年  月  日
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 10:31:59 | 只看该作者

行政诉讼范文

诉讼请求:
1、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50元、误工损失50元,共1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  年 月  日近 时许,原告驾驶粤XX小汽车在白云区沙太路南向北行驶,在京溪路口红绿灯前最左边车道停下等灯,在左转灯亮后,原告向前开车调头,刚调过头即被被告民警**(警号**)拦下,原告给行驶证和驾驶证后,问他什么事,他说“你违规了”,原告问他什么违规,他说“压双黄线”,原告说我是调头啊,这里不是可以调头吗?之后一翻理论争议,这里不讲。
最后被告民警**向原告开具****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为避免影响路人,原告在上面签名。
回来一看该决定书,是处罚原告“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代码1043)”,如此,民警**最初拦下原告时的理由是“压双黄线”,最终作出的处罚是“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代码1043)”,民警**枉法、渎职的行为已经是明确无误了,应予以撤销,并应因此赔偿原告交通费50元、误工损失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六条和《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一份。

                               具状人:
                                                                    二〇**年**月**日
地下室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 10:34:12 | 只看该作者
感谢网内TX大状提供的行政诉讼例子
6
发表于 2011-1-11 11:15:10 | 只看该作者
支持!!!!
7
发表于 2011-1-11 11:29:28 | 只看该作者
收藏了,坚决支持楼主
8
发表于 2011-1-11 11:30:19 | 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11-1-11 11:34:54 | 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11-1-11 21:56:14 | 只看该作者
11
发表于 2011-1-11 23:06:22 | 只看该作者
收藏。。。
12
发表于 2011-1-11 23:18:26 | 只看该作者
收藏
13
发表于 2011-1-11 23:26:02 | 只看该作者
14
发表于 2011-1-11 23:28:29 | 只看该作者
15
发表于 2011-1-11 23:37:54 | 只看该作者
先顶,再慢慢学习
16
发表于 2011-1-11 23:43:50 | 只看该作者
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17
发表于 2011-1-12 02:01:32 | 只看该作者
点都顶下先
18
发表于 2011-1-12 09:17:58 | 只看该作者
支持
19
发表于 2011-1-12 09:27:23 | 只看该作者
收藏!
20
发表于 2011-1-12 09:39:43 | 只看该作者
突然间想起一件事,
这还是N年前的事了,因为那是一个去深圳要办边防证的年代,
某一农民因一些纠纷,维法不成,气愤之余召集几人,打了警察一顿,
结果往后的几年这农民的村里所有人都没法办的半个边防证之类的证件,
意思是说:往后很长时间,全村的合法公民无法合法的踏进深圳一步或......。
21
发表于 2011-1-12 09:58:42 | 只看该作者
坚决不纵容JJ乱执法
22
发表于 2011-1-12 11:57:11 | 只看该作者
強烈的頂
23
发表于 2011-1-12 12:27:45 | 只看该作者
一定要顶
24
发表于 2011-1-12 13:42:34 | 只看该作者
強烈的頂 x2
25
发表于 2011-1-12 14:03:18 | 只看该作者
支持同执法犯法的JJ作斗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手机版|车迷网 ( 粤ICP备10225138号 )

GMT+8, 2024-5-2 11:49 , Processed in 0.046623 second(s), 16 queries .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 2001-2007 车迷网 所有内容 版权所有
网页风格制作: 虫虫 技术支持:智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