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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交警通报怡乐路交通事故最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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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5-16 23:05: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广州市公安局交警部门通报发生在海珠区怡乐路交通事故最新情况:

2011年5月7日2时13分许,交通事故肇事嫌疑人杨某某驾驶粤A67×××号小型轿车至怡乐路碰撞行人李某某、郑某某,造成郑某某受伤、李某某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肇事嫌疑人杨某某弃车逃离现场。
交警部门接到报警后,迅速前往现场救助和勘查,初步判断肇事嫌疑人就是车主本人。警方立即前往肇事车车主杨某某的家,发现杨某某不在家中,且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办案民警立即开展对杨某某的查缉工作。
5月8日晚22时20分左右,肇事嫌疑人杨某某在其朋友陪同下到交警部门归案,交警部门迅速对其进行调查取证,于次日对其实施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交警部门对肇事嫌疑人杨某某归案后的血液进行检验,在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含量,警方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掌握了杨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证据,杨某某也供认了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交警部门按程序将肇事车辆委托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事故受害人家属对车辆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后,交警部门按程序规定另行委托一家检验机构进行再次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肇事车辆在距离碰撞地点约20米距离内的平均行驶车速约72.7-82.6km/h(事发路段限制速度为30km/h)。
鉴于肇事嫌疑人杨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发生事故后没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和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弃车逃逸等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初步认定此交通事故由杨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交警部门表示,海珠区怡乐路“5.7”交通事故肇事嫌疑人杨某某饮酒后超速驾驶机动车且肇事逃逸,目前,交警部门正对其办理逮捕。

以上消息来自 广州交警 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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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表于 2011-5-17 22:45:27 | 只看该作者
应该严厉惩处。。。
32
发表于 2011-5-17 19:24:18 | 只看该作者
系检测出当时平均行驶车速啊,并无检测出有冇饮酒,何来酒后驾驶,睇唔明呢个报道。
31
发表于 2011-5-17 14:28:08 | 只看该作者
关键是如何判决。
30
发表于 2011-5-17 14:04:40 | 只看该作者
呢次交警做得好啲
29
发表于 2011-5-17 12:59:09 | 只看该作者
条友后台不够硬,钱不够多所致。
28
发表于 2011-5-17 11:07:26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mklam 于 2011-5-17 10:42 发表
北京英菲尼迪车主肇事案今日上午开审,被告人陈家因酒驾致2人死亡1人重伤,被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重要区别在于,交通肇事罪刑期3-7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期1 ...


这个应该判 死刑了。。
27
发表于 2011-5-17 10:57:12 | 只看该作者
直接打靶!!
26
 楼主| 发表于 2011-5-17 10:42:55 | 只看该作者

与此案有参考意义的一个案例今日开审

北京英菲尼迪车主肇事案今日上午开审,被告人陈家因酒驾致2人死亡1人重伤,被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重要区别在于,交通肇事罪刑期3-7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期10年以上直至死刑。
25
发表于 2011-5-17 10:22:18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zoroast 于 2011-5-17 08:12 发表
老实讲~~我觉得只系件事搞得太大~~~某些保护伞罩唔住的结局~~~如果媒体网络唔闹,你话会点啊啦?

同意
24
发表于 2011-5-17 10:09:34 | 只看该作者
交警部门按程序将肇事车辆委托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事故受害人家属对车辆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后,我想知道点解第一次有异议
23
发表于 2011-5-17 10:08:40 | 只看该作者
好明显,条友后台唔够硬
22
发表于 2011-5-17 09:34:27 | 只看该作者
我有日坐的士,个司机叼到哩只七头咩甘,话最好枪毙噢
我米话,最多7年遮
21
发表于 2011-5-17 09:30:26 | 只看该作者
关注后续审理结果,对于酒后驾车出事逃逸者,应该按照醉酒驾车处理,除非嫌疑人有提供足够证据来证明其未醉酒
20
 楼主| 发表于 2011-5-17 09:14:16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3楼 的帖子

乜你咁兴啊?
19
发表于 2011-5-17 08:52:44 | 只看该作者
撼网络舆论,卫蛇区河蟹

[ 本帖最后由 四个辘 于 2011-5-17 08:56 编辑 ]
18
发表于 2011-5-17 08:52:14 | 只看该作者
好啦,交警表演完毕,完美谢幕,下来要看法院的表演了.....
17
发表于 2011-5-17 08:42:24 | 只看该作者
出去饮酒就咪揸车啦,你喺有权有势嘅就call个司机接就喺啦
16
发表于 2011-5-17 08:41:18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5楼 的帖子

人治既结果啊。。。恐怖!!!
15
发表于 2011-5-17 08:12:29 | 只看该作者
老实讲~~我觉得只系件事搞得太大~~~某些保护伞罩唔住的结局~~~如果媒体网络唔闹,你话会点啊啦?
14
发表于 2011-5-17 08:07:11 | 只看该作者
批捕是必然的,关键是如何判决,这个将影响未来全国的同类型案件,估计全国都关注!
13
发表于 2011-5-17 07:30:51 | 只看该作者
同车条女人呢?没事啦?
12
发表于 2011-5-17 02:27:2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百度一下 陈良宇 在监狱的待遇,就知道那地方对某些人来说其实也不错。
11
发表于 2011-5-17 02:13:41 | 只看该作者
交通肇事罪刑罚太轻。这等情况最多也就是5年左右。顶格就是7年。危险驾驶罪更轻,拘役才6个月。对醉酒驾驶造成死亡事故的,应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10
发表于 2011-5-17 01:59:09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悠闲 于 2011-5-16 23:32 发表
好!
很好!抓个严打典型,希望判决可以告慰死伤者



X 2

广州交警这次底赞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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