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迷网
标题:
醉汉穿越高速路被撞身亡 肇事司机判赔13万
[打印本页]
作者:
飞天红猪
时间:
2009-12-27 15:04
标题:
醉汉穿越高速路被撞身亡 肇事司机判赔13万
法院认为,田某违反社会生活常识和强制性法律规定进入高速公路,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80%的责任。肇事司机岳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应当承担20%的责任。判决书还指出,高速公路防护栏所存在的破损以及田某的严重醉酒情节均不构成田某进入高速公路的正当理由。因此,原告方要求安畅公司对其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法院难以支持。
我一笑而过~~~
作者:
广天_IC
时间:
2009-12-27 15:11
自求多福
作者:
肥仔mx
时间:
2009-12-27 15:20
我想知,个司机负的次要责任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难道他的责任就是明知自己黑仔,还敢开车上高速?
作者:
toneyzeng
时间:
2009-12-27 15:21
高速路公司即不保障 消费车主的财产安全,也不保障附近群众人身安全,只保障其自身的收益安全而已。
作者:
天源水
时间:
2009-12-27 15:21
可以告高速公司的
作者:
toneyzeng
时间:
2009-12-27 15:23
标题:
回复 板凳 的帖子
他的次要责任是,明知此路黑,还敢上路来。
(不上此路还有别路么?道路是好聚财的垄断资源啊)
作者:
ppp1974
时间:
2009-12-27 16:38
司机可以告高速公路管理者。
作者:
千里马
时间:
2009-12-27 18:20
再次证明多数法官杏加橙,随意让人赔钱,转移社会矛盾!
再次体现神奇国度!
作者:
mklam
时间:
2009-12-27 19:00
呢笔冤枉钱,交强险同商业险可否赔付?
作者:
toot
时间:
2009-12-27 19:28
呢笔冤枉钱,交强险同商业险可否赔付? X 2
作者:
盈盈警长
时间:
2009-12-27 19:34
再次证明多数法官杏加橙,随意让人赔钱,转移社会矛盾!
再次体现神奇国度!X2
作者:
开心猫猫
时间:
2009-12-27 21:11
再次证明多数法官杏加橙,随意让人赔钱,转移社会矛盾!
再次体现神奇国度!x3
作者:
garey
时间:
2009-12-27 22:12
上周同美国的同事讲起,据讲原来美国那边路上都是行人大晒,如果你部车无买保险,撞亲人就卖身都得了。所以据地都系一定买类似第三者一类的保险。
作者:
浪得虚名
时间:
2009-12-28 01:25
13楼的转移话题。
我那天从深圳回来,也是遇到类似这样的,当时110KM左右速度,见一“挑夫”担着2袋东西,横穿了一条马路,我连忙闪灯,踩刹车(不敢猛踩),猛鸣喇叭,所幸后车无贴身追踪,那挑夫站在车道线上。我大概以60KM的速度从挑夫身边飘过,手脚俱软。
如果挑夫当时惊慌失措,欲前又退,那就真的不知道如何是好了,牢记教练教导“你的命比他值钱,直接撞”。
作者:
二志
时间:
2009-12-28 03:16
9楼10楼的两位同学
保险公司是按照被保险车辆的责任来赔偿的 而且是有上限的 如果责任认定为被保险车辆需负20%的责任 那么保险公司就只赔20% 你想要他们多给一毛钱都难 如果买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额是20万的话 最高赔偿也只能是20万
本人非保险专业人士 只是听做保险的介绍过 仅供参考
作者:
mklam
时间:
2009-12-28 11:48
谢二志!
我指的冤枉钱估计就是你举例的20%。
商业险能盖得住我要赔的就行了;
每年我都买至少40万保额的第三者责任险,因为我知道在广东,一个盲流的命很有可能值这个数。
作者:
FitPan
时间:
2009-12-28 14:15
再次证明多数法官杏加橙,随意让人赔钱,转移社会矛盾!
再次体现神奇国度!x4
作者:
十年
时间:
2009-12-28 16:20
再次证明多数法官杏加橙,随意让人赔钱,转移社会矛盾!
再次体现神奇国度!x5
作者:
骏扬
时间:
2009-12-28 18:42
估计修车费用保险公司也只赔20%
作者:
CO2
时间:
2009-12-28 19:04
我一直都考虑紧呢个问题,就系系封闭的道路如果遇到有行人出现,其实系可以起诉公路公司无承担责任的,不过就比较少见到有人话会起诉公路公司罗
作者:
lho
时间:
2009-12-28 20:50
生活在这国家,遇到这种倒霉事,又能怎样呢!!
作者:
Shawn
时间:
2009-12-28 21:22
应该可以起诉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毕竟有比钱,就有享受佢地服务,但服务出左问题哦
但会管理公司唔会话只系罗左卡,未到出口,都未算比钱甘无赖啊
作者:
justgary
时间:
2009-12-29 09:13
再次证明多数法官杏加橙,随意让人赔钱,转移社会矛盾!
再次体现神奇国度! x 6
作者:
jason_jim
时间:
2009-12-29 13:50
告高速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共同执行。。。据不先行赔付。。。。
欢迎光临 车迷网 (http://www.autofans.cn/)
Powered by Discuz! X3.2